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433号申请人崔大武,男,195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被执行人崔大兴,男,196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申请人崔大武与被执行人崔大兴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安汉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崔大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10日前清除被执行人堆放在申请人通行道路上的杂物。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大兴经本院催促,已经完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莉莉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 陈兴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