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谏商初字第48号原告海龙核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俊,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周国平,该公司企管部经理。被告湖北诺福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二路4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龙核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诺福特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龙核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海龙核材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吴建平
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
人民陪审员 魏洪才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 记 员 盛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