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249号
原告:吴世金,男,1952年12月15日出生,61岁,汉族,住芜湖市马塘区诉讼代理人:钱鹤亭。
被告:范光杰,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40岁,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司雪艳,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39岁,汉族,住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世金诉被告范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世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世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由原告吴世金负担。
审判员 吴小松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
书记员 汤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