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82号宋玉杰申请执行郭玉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宋玉杰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3833.8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玉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杰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郭玉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执字第78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郭玉红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杰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建勋
审 判 员 常西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