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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5号

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与林焕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知民初字第45号

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a.g.)代表人:gabrieledirian,markusa.kürten。

委托代理人:张静生,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焕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诉被告林焕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梁伟芳

审判员  左 斯

审判员  何艳萍

二〇一三年十月××日

书记员  黄秀清张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