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钟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何进光。被执行人莫文英申请执行人何进光与被执行人莫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99)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6000元给申请人,申请人放弃其余款项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1999)钟民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海田
代理
审判员 冯 邕
代理
审判员 钟 翔
二0一三年十月十五
书 记 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