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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423号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哲英。委托代理人童志吉。被告潘华。

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海碧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