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自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光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阳曙文,该公司员工。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自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孝良。
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玲,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因与被申请人郑孝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