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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1544号

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与郑孝良保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3-12-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郑孝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54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自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光荣,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阳曙文,该公司员工。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自稳。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孝良。

委托代理人:李巍,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义玲,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因与被申请人郑孝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湘潭市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自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

审判员  金丽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