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周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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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梁法民初字第02795号原告周某,女。被告邓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程 塬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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