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75号
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王旗。
委托代理人:戴灿铭、周钓锋。
被告:顾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亚力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周灵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蔡瑜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