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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720号

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与童雯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童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镇江新区丁卯谷阳路68号。法定代表人周树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童雯。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童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镇江家润福超市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刘沫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