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成。
委托代理人:胡光明。
委托代理人:王晓琴。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玲春。
原审
被告:楼珍兵。
原审
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王春昌。
上诉人杨传成为与被上诉人楼玲春、原审被告楼珍兵、义乌市佛堂镇后塘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传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传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传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黄玉强
审 判 员 汤 泉
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代
书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