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731号原告金华市银磊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永军。委托代理人章福根。被告宁波市光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如泉。
原告金华市银磊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光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市银磊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银磊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银磊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华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舒珊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