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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民终字第179号

麻亚飞与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3-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麻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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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亚飞。

委托代理人:林宝增。

上诉人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退还给上诉人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歆宇

审 判 员 徐慧华

审 判 员 徐黎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