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
委托代理人:王新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亚飞。
委托代理人:林宝增。
上诉人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3)台椒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退还给上诉人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朱歆宇
审 判 员 徐慧华
审 判 员 徐黎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灵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