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环商初字第261号
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费战新。
委托代理人:林峰。
被告:四川广为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皮广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广为通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湖州大力锻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小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