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翁国华。被执行人陈金生。被执行人祝树锋。被执行人祝爱珍。被执行人毛雨水。被执行人毛云。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柯土资执罚字(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范丽红
审 判 员 郑 红
代理
审判员 吴 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琴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