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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行审字第63号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6)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陈金生,祝树锋,祝爱珍,毛雨水,毛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衢柯行审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

法定代表人:翁国华。被执行人陈金生。被执行人祝树锋。被执行人祝爱珍。被执行人毛雨水。被执行人毛云。申请执行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柯城分局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衢柯土资执罚字(2013)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范丽红

审 判 员  郑 红

代理

审判员  吴 晔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琴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