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0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箭,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镇良,男,汉族,1961年10月4日出生,住××××××××××××,现住××××××××××××。
委托代理人:方箭,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内江星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建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勇,内江市资中县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晓鲜,女,汉族,1955年1月19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田勇,内江市资中县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俊,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田勇,内江市资中县配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镇良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内江星华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黄晓鲜、吴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季君
审 判 员 于金陵
代理
审判员 朱 婧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