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王XX,(……略)。原告李XX,女,(……略)。被告王XX,男,(……略)。被告王X,女,(……略)。系王XX之妻。
原告王XX、李XX与被告王XX、王X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秦文华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周海来、丁新华共同组成合议庭,
书记员招静担任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XX、被告王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9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地号城固县36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未取得权属的土地使用权(1399.50平方米)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城固县城房证字第2001538号的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400万元。原告向被告支付转让费后,被告也将所转让的土地及相关证件交给了原告。现在原告要求将证件的姓名更换成原告王XX,被告同意并多次承诺,但至今被告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尽快履行证件过户手续。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并配合原告办理地号为城固县36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1933.50平方米)和未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土地使用权(1399.50平方米)的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城固县城房证字第2001538号的房屋过户手续;3、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举以下证据:1、《国有土地转让协议》;2、《房产证》;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4、被告收取原告费用的收条、票据等5张。以上证据证明了被告收清了原告的400万元转让费后将相关证件、票据交给了原告。
被告王XX辩称,原告王XX所诉都是事实。原告所交证据也都真实,自己无异议。没有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责任不在我方,是因汉台区法院在办理我与长安银行贷款纠纷案件时被汉台区法院冻结了该手续的办理。我已给长安银行还了100多万元的贷款,还差100多万元,如果汉台区法院解除冻结,我马上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汉台区法院不解除冻结,最迟我将在2014年3月底前还清长安银行的贷款,汉台法院自然解除,我将积极配合原告办理好所转让的土地及房屋的证件过户手续。被告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收款收据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原、被告2012年9月16日签订了国有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说: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土地概况,该地块位于城固县博望镇东寨村一组,土地面积为3333平方米(5亩)。其中2.9亩有土地证,其余未办证。土地四界清楚,土地上修有房屋,该房屋有房产证。土地、房屋一并由被告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400万元。协议约定,第一期付款人民币150万元,第二期90万元,2012年10月15日内付清转让款,被告将土地证抵押在农行抵押贷款160万元,转在原告名下,抵作土地转让款。该贷款到期后原告替被告还清了贷款本息,便取回了土地证。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由被告配合原告到土地局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承担。原、被告以约履行了土地房屋的交接手续,被告将房产证也一并交给了原告,原告已完全占有了所转让来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实质转让已全部完成。但形式上土地证、房产证上的名子却是被告王XX,原告去相关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因被告王XX在汉中长安银行有贷款,发生纠纷后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将该土地证冻结,导致原、被告无法正常办理该土地证的转户手续。原、被告对土地的转让无异议,也依约交清了价款,原告也占有了该综土地。被告也表示汉台区人民法院如解冻,他将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现在被告已向汉中长安银行还款100余万元,仍欠100余万元未还,被告当庭表示如汉台法院不解除冻结,他将最迟在2014年3月底前还清贷款,到时将积极配合原告将所转让的土地、房屋证件过户在原告名下,原告也表示同意。但原告要求法院以判决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完备,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也履行了各自的义务,故该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缺少证件的更名。未办理证件过户手续的原因是汉台区人民法院因另案冻结所致,如果解除冻结,将如期办理过户手续。故此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既不在原告也不再被告,汉台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后,原、被告双方应立即依约办理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所签订的《国有土地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严格履行。
二、汉台区人民法院解除冻结后,被告应立即配合原告办理相关证件更名转户手续。解除冻结后被告不得再以任何方式进行抵押转让、变更他人,在解除后的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秦文华
审判员 :周海来
审判员 :丁新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招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