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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73号

梁玉兰与钱文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玉兰,钱文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梁玉兰。

被告:钱文楼。

原告梁玉兰诉被告钱文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守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