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73号
原告:梁玉兰。
被告:钱文楼。
原告梁玉兰诉被告钱文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玉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守票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建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