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吕行终字第41号

康利军与行政受理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3-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利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吕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康利军,男,1985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康利军因不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兴行初字第4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兴县交警大队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后,对上诉人的车辆既不返还,也不出具相关扣押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利军主张确认扣车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兴县人民法院(2013)兴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栋

审判员  刘云兰

审判员  姜黎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