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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中法民立终字第628号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亿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立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高埗镇高龙路外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群。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亿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高新区南区北大青鸟楼一楼西。

法定代表人:钟勇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勇棠,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鹤松,东方昆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康特尔云终端系统有限公司不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3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供货时,双方确实约定倘若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而由于上诉人保管不善,才导致申请管辖权异议时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本案应尊重双方的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处理。请求撤销(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3368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深圳市新亿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称双方约定发生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在东莞市高埗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