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周道盛。
被告:王亚江。
被告:季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盛诉被告王亚江、季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周道盛负担。
审 判 长 梅婉旭
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