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泰商初字第434号

周道盛与王亚江、季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道盛,王亚江,季青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434号

原告:周道盛。

被告:王亚江。

被告:季青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道盛诉被告王亚江、季青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有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道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周道盛负担。

审 判 长  梅婉旭

人民陪审员  胡向东

人民陪审员  雷晓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