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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148号

袁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袁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袁某,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西凤,曲阜宇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女,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西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2001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由于我们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牛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婚生一男孩。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后男孩。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人介绍认识,但婚前认识时间较长,并且婚后已生育抚养一子,其是双方爱情的结晶,也是夫妻建立深厚感情基础的见证,夫妻间因家庭生活琐事吵闹在所难免,但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互谅互让,树立正确的夫妻家庭观念,夫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与被告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尊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