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立终字第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君,女,1975年9月出生,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鹏,男,1968年9月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伯科,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袁树强,男,1972年9月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艳君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是劳动争议,上诉人不是用工主体,不承担工伤待遇支付义务,所以本案不应由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应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2013)东二法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被上诉人杨明鹏未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艳君、袁树强的住所地均在东莞市虎门镇,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陈艳君上诉提出的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应由实体审理作出认定,本院在此不予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新春
审 判 员 贾鸿宾
代理
审判员 王九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丽欢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