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新刑初字第364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候建民。诉讼委托代理人魏心和,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人刘海润。被告人林雅琴。被告人谭光辉。自诉人候建民以被告人刘海润、林雅琴、谭光辉三人犯职务侵占罪,并由此对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收到自诉人候建民及其诉讼委托代理人提交的自诉材料后,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自诉人候建民并非本案的被害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必须符合被害人告诉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诉人候建民对被告人刘海润、林雅琴、谭光辉三人的刑事自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思恭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