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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0468号

(2013)开民初字第046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岩,罗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0468号原告许岩委托代理人张全立被告罗冰原告许岩与被告罗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岩及委托代理人张全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岩诉称,2004年7月,被告罗冰到徐州游玩,经人介绍与许岩相识。二人于2005年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底,罗冰与许岩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也没有任何联系。许岩认为双方已经分居五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家庭财产依法分割;3、被告罗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罗冰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被告罗冰经人介绍与原告许岩相识。2005年1月17日,许岩与罗冰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许岩起诉请求离婚,因缺席审理,本案无法调解。诉讼中,原告许岩陈述:2007年底,罗冰与许岩吵架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以上事实,有原告许岩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籍卡、《证明》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被告罗冰离家出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并缺席审理本案。由于罗冰未到庭,许岩也不能提交充足证据,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事实难以查清。解除婚姻关系具有不可逆转性,应当慎重处理,不能仅以罗冰离家出走就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许岩与被告罗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原告许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徐州市永安支行,账号为:32001718336058068002)。

审 判 长  王顶海

人民陪审员  孙荣林

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见习

书记员  程 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