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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188号

陈杏芳、张琴仙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陈杏芳,张琴仙,陈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来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和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杏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琴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涛。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陈杏芳、张琴仙、陈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玲玲

审 判 员  黄良飞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代

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