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法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孙小全,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华,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涛,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家于养殖场。负责人许家于。被告许家于,男,197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全与被告丰都县家于养殖场、许家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小全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小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孙小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崔龙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浩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