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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立民终字第358号

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3-11-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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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周娟,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熊丽娜,董事��。诉讼代理人:孟岩,北京维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万荣,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总制片人。上诉人广州市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千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下称中广影视文化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3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是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原告诉请的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这是当事人行使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至于其诉请能否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属于案件实体审理的范畴。由于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已超出天河区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就本案所提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千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千钧公司上诉称:中广影视文化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人民币250万元巨额索赔中,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17.6万元,合理支出为人民币32.4万元,其中包括诉讼差旅费人民币29万元。以上索赔费用均明显过高,与事实不符,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原审法院管辖本案,恶意规避法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中广影视文化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经查,中广影视文化公司以电视剧《枪神传奇》的版权所有人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独家授予其该剧网络发行权,而千钧公司在未经本剧版权所有人及中广影视文化公司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擅自在注册的“我乐网络”播放该电视剧,严重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50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千钧公司是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辖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原审裁��驳回千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中规定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本案原告诉请的标的金额已超出天河区人民法院对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范围,故上诉人千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孟浪

代理

审判员邵静红

代理

审判员符容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耿丽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