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3851号
原告:唐永珍,女,生于1953年11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安县乐兴镇。
委托代理人:谢德平,四川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良,男,生于1992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
被告:吴声响,男,生于1986年6月25日,住绵阳市一环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支公司,营业场所:绵阳市临园路中段。
负责人:谢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勇,四川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潇飞,男,生于1988年10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绵阳广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一环路。
法定代表人:吴声响,该公司经理。
原告唐永珍诉被告涂良、吴声响、冯潇飞、绵阳广福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涪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涂良、吴声响、冯潇飞、绵阳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永珍撤回对被告涂良、吴声响、冯潇飞、绵阳广福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翠香
人民陪审员 张乐川
人民陪审员 胡跃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