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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行审字第106号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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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婺行审字第106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蒋金红。委托代理人叶根良。被执行人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毛顺东。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金土资婺罚(2013)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1年4月始,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建设。经现场勘测:该土地位于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吴店自然村土名叫“后门泉”(音)地段。建设用地面积644平方米。用地四至:东至粮油批发市场,南至吴汝南屋,西至二泥路,北至吴加宝屋。到调查时止,已建成4层半房屋3户,1层房屋1户,砖混结构,用途为住宅。该土地类别为耕地,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属允许建设区488平方米、有条件建设区156平方米。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在非法占用的4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黄桥头村村民委员会非法占用644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880元。对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履行;对责令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限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1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8月14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的金土资婺罚(2013)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对不需要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负责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等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金土资婺罚(2013)14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方 明

审判员 于建华

审判员 鲍海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