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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韶浈法执字973号

罗继东与叶庭高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继东,叶庭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韶浈法执字973号

申请执行人:罗继东,男,196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

被执行人:叶庭高,男,出生时间不详,汉族,原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现去向不明。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韶浈法民一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委托韶关市华逸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叶庭高所有的粤F483**捷达小轿车。2013年9月23日许振端以20000元的最高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粤F483**捷达小轿车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受买人许振端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许振端。

二、买受人许振端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文武

审判员  方志强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燕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