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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513号

陶光浩与秦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3-0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光浩,秦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13号

原告:陶光浩。

委托代理人:陈国杭。

被告:秦玉龙。

委托代理人: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浩与被告秦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浩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光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陶光浩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戴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