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513号
原告:陶光浩。
委托代理人:陈国杭。
被告:秦玉龙。
委托代理人: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光浩与被告秦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光浩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陶光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光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陶光浩负担。
审 判 长 陈 峰
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
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戴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