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423号
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浩良。
委托代理人:周敏丽。
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彩丽。
被告: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宝根。
被告:缪良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缪良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缪良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缪良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89元,减半收取27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81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祝世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颖莹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绍商初字第1423号
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80155-8)。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寿浩良。
委托代理人:周敏丽,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96185-5),住所地: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
法定代表人:倪彩丽。
被告: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505954-1)。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启圣路。
法定代表人:缪宝根。
被告:缪良峰(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91229085X),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绍兴县华舍街道小赭村横江417号。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绍商初字第142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并已执行。现因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县联宏针纺有限公司、绍兴市天依服饰有限公司、缪良峰的财产保全措施。
代理
审判员祝世强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