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齐民初字第690号
原告:林连耿。
被告:陈陆荣。
被告:赵森炎。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连耿与被告陈陆荣、赵森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林连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国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陈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