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民初字第1238号

计巧英与徐卫华、张蕊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计巧英,徐卫华,张蕊芳,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计巧英,女,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华,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19)看鸭浜56号。被告张蕊芳,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巧英与被告徐卫华、张蕊芳、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计巧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计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计巧英负担。

审判员  姚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