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计巧英,女,1963年9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巧明,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卫华,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19)看鸭浜56号。被告张蕊芳,女,1973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林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昌,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开明,江苏震宇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炜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计巧英与被告徐卫华、张蕊芳、苏州鼎盛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炜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计巧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准许原告计巧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计巧英负担。
审判员 姚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