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民再字第3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原告):沈辉帮。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宁波中联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佰军。再审申请人沈辉帮因与被申请人宁波中联超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甬余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2013年9月27日,本院作出(2013)甬余民申字第10号民事裁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沈辉帮以已于原审被告自行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原审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原审生效判决已失去存在的基础,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沈辉帮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2)甬余民初字第2870号民事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审原告沈辉帮负担。
审 判 长 陈苗荣
审 判 员 施家芳
审 判 员 潘忠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记员 阮亚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