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
负责人:廖军健。
委托代理人:余志胜。
被告:金根水。
被告:方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金根水、方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