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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04号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金根水、方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3-08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金根水,方末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华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

负责人:廖军健。

委托代理人:余志胜。

被告:金根水。

被告:方末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与被告金根水、方末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查确系其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虹分社负担。

审判员  王爱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