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商初字第442号
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厂。投资人:寿方胜。
委托代理人:侯金烨。
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一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厂与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厂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纱厂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天野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诸暨市金桥化纤厂负担。
审判员 李冠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