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426-1号申请执行人董鹰。被执行人王富国。被执行人蒲定聪。被执行人芦山县鑫源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菊英。董鹰申请执行王富国、蒲定聪、芦山县鑫源燃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金牛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61834元,执行费19018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董鹰申请执行王富国、蒲定聪、芦山县鑫源燃气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岚
审 判 员 李 铮
代理
审判员 张媛媛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