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板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范玮,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建皖,男,1952年4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韩爱英,女,1956年1月18日生,汉族。申请人范玮以被申请人韩爱英于2008年3月底,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回家,持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本院申请宣告韩爱英死亡。经查,韩爱英,于2008年3月底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于2012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韩爱英公告,法定期为一年,期间届满,韩爱英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韩爱英出走已逾四年之久,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韩爱英仍无下落,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宣判如下:宣告韩爱英死亡。本案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胡正义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夏国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