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8284号罪犯周德明,男,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自贡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00四年八月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云高刑执字第294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二00六年九月十日、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二0一二年六二十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八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3年9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德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8月5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包建明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亚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