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
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0000元;
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1年1月1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之)。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478元。截止到2013年9月26日利息为2966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0399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堂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