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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1号

申请人武汉现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中青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091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

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70000元;

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1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1年1月1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之)。承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承担本案执行费2478元。截止到2013年9月26日利息为2966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银行存款20399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堂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政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