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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谏商初字第62号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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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谏商初字第62号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工业园区金阳路9号1幢第1至3层。法定代表人王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第四工业区6区B栋。法定代表人戴祥荣,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安凯利电池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科捷锂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 建 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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