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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民初字第1263号

余军与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军,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余军,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峰,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9元,由原告余军负担。

审判员  姚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