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民初字第1263号原告余军,男,1980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亮,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峰,男,1983年1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军与被告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19元,由原告余军负担。
审判员 姚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