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6-2号原告季诚灶,被告盛军强。被告陈秀珠。被告欧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诚灶诉被告盛军强、陈秀珠、欧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诚灶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诚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诚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已减半)、保全费2338元,由原告季诚灶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