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6-2号

季诚灶与盛军强、陈秀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诚灶,盛军强,陈秀珠,欧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546-2号原告季诚灶,被告盛军强。被告陈秀珠。被告欧楚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季诚灶诉被告盛军强、陈秀珠、欧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季诚灶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诚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诚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7元(已减半)、保全费2338元,由原告季诚灶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

人民陪审员  朱正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胡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