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新行初字第37号原告赵斯荣。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花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路8号。负责人李军,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赵斯荣不服被告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政府花果山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素平
审 判 员 汪洪祥
人民陪审员 刁洪祥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