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3号
原告:施燕秋。
被告:林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燕秋诉被告林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燕秋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斯诺 来自
施燕秋与林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3号
原告:施燕秋。
被告:林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燕秋诉被告林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燕秋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斯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