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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3号

施燕秋与林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施燕秋;林爱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柳商初字第713号

原告:施燕秋。

被告:林爱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燕秋诉被告林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燕秋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旭丹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代

书 记员  赵斯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