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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审字第188号

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88doc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23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牟瑞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审字第188号申请人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孔祥月,局长。被执行人牟瑞妮,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人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牟瑞妮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莱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了西费征字(2013)第086-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内容是:对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0869.00元,逾期不缴纳,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西费征字(2013)第086-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已于2013年4月29日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未申请复议,亦未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29日申请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西费征字(2013)第086-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现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牟瑞妮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莱西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40869.00元、滞纳金245.00元,并缴纳执行费516.00元。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长  刘炳良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刘悦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蕾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