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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295号

周平与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27
公开日期
2014-01-12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周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95号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璐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迅,该司总经理。被告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周平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戴娜尔婚庆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光平

代理

审判员  林宏业

人民陪审员  冯刘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明茜 微信公众号“”